《瞭望》文章: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迫在眉睫
要避免“公地的悲剧”,就要把公共资源都推入市场进行公开交易,加快建立一个“阳光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
文/韩保江 刘建伟
公共资源是全民所有,而不为任何个人或组织独有的资源。其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既包括土地、矿产、国有资产等有形的资源或资产,又包含民族文化、国家信誉、核心技术等无形的公共资源。由于公共资源通常不具备排他性,且产权主体“虚置”。所以,人们都不可能像关心自己的私人财产那样去在乎公共资源。公共资源管理、使用和交易过程中的疏忽、浪费和流失就很难避免,这也就成为“公地的悲剧”。
作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不仅拥有大量的国有资产,还拥有大量的公共资源。虽宪法规定公共资源属全民所有,但其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等权利却交由政府部门代为执行。由于政府部门的职能差异,公共资源的代理权往往分散于多个部门之间,因此,公共资源的管理和交易不仅存在明显的职能交叉、管办不分的问题,且存在公权私用、假公济私的腐败现象。土地、矿藏、国有资产等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浪费和流失,已成为世人关注且深恶痛绝的丑恶现象。
要避免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丑恶”,出路只有一个,那就是要把所有的公共资源都推入市场进行公开交易,加快建立一个“阳光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把公共资源的交易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要统一清理分散在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公共资源,努力把全部公共资源纳入市场配置,切实提高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真正保证公共资源的“公益性”。
要优化公共资源交易结构,依法构建公共资源交易体制。在公共资源交易体制中,要依法赋予各个监管部门以监管职能,明确监管权限和责任,确保交易过程中标前、标中和标后全程监管,并建立供应商诚信服务体系。要整合政府采购、工程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交易服务机构职能,组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供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代理和平台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主要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便交易各方办事和实施有效监督。纪检监察机构在独立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察的同时,要在交易体制中起到组织、协调和监督的作用。
要创新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协调运转。公共资源交易涉及主体多,监管内容复杂,横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需要强势而有效的协调机制。根据公共资源整合的实际,应把工程交易、政府采购、土地交易、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整合,成立有各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审计机构、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参加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和批准交易规则和制度,协调体制内各方的矛盾和问题。
要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制度,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正、公平和有效竞争。公共资源交易要建立一套统一的交易规则和制度,也要根据不同公共资源的特点,建立适合其公平交易的特别规定。要把招、拍、挂作为交易的主要方式,但也要结合实际,在确保公开透明和有效竞争的前提下,允许竞争性谈判、协议供货等交易模式。要注重发挥专家在交易中的辅助和参谋作用,但也要维护招标人享有一定的定标权。
要加快公共资源交易设施建设,改善交易环境。公共资源交易“硬件”要符合交易特征,满足不同的交易需求。要加快信息化步伐,进一步改善交易方式和监管模式,进一步提高交易效率。
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必然会触及有关政府部门或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也会遇到各种阻力。但从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建立廉洁高效政府的目的出发,无论遇到什么阻力,都不能延缓改革公共资源交易制度的步伐。因为只有真正建立起公开、公正、公平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才能从源头上遏制由于权钱交易而导致假公济私和损公肥私的腐败行为。为此,从中央到地方,党和政府主要领导应当重视抓好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建设,进而通过公共资源的公开、公正、公平交易来提高党委和政府的公信力。
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建设是一个庞杂的系统工程。循序渐进推进中,需要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成功经验,而且要善于总结我国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建设的成功做法。要重视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又要尊重不同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形式的差异性。要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大胆探索和改革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只要有利于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有利于遏制公共资源流失,有利于减少侵吞公共资源的腐败行为,就是好制度。要改革公共资源出让制度,也要改革公共资源采购制度,努力把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成为有利于提高民族品牌竞争力、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机制。
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全民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增加全民的收益,所以在改革的过程中,各地各部门决策者要坚持以人为本,让民众参与。把群众认可、公众满意作为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的根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