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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批准《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6日17:5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6日电 (记者周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6日开始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的议案。

  外交部部长杨洁篪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的说明中表示,《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于1980年10月10日在日内瓦达成,其后又通过了4个附加议定书,我国先后批准了公约及其4个附加议定书。为了解决战争遗留爆炸物造成的人道主义问题,自2001年起,各国开始在公约框架下讨论战争遗留爆炸物问题。2003年11月28日,公约缔约方会议一致通过议定书,作为公约第5号附加议定书。2006年11月12日,议定书生效。截至2010年1月,美国、俄罗斯、法国等61个国家先后批准了议定书。

  议定书由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般性战后补救措施”和自愿性的“一般性预防措施”两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在议定书对缔约方生效后产生的战争遗留爆炸物,各缔约方负责清除其控制区域内的战争遗留爆炸物,爆炸物使用方在可行情况下提供技术和资金等援助。二是在议定书对缔约方生效前已经存在于缔约方领土上的现存战争遗留爆炸物,缔约方有权就处理该问题寻求和接受他国援助,有能力的缔约方应当提供必要和可行的援助。三是缔约方在自愿基础上,对爆炸性弹药的生产、库存管理、转让等采取一般性预防措施,以提高弹药可靠性。

  国务院经审核认为,批准议定书,有助于我国要求有关国家协助解决我国国内的战争遗留爆炸物问题,有利于我国积极参加国际社会解决战争遗留爆炸物问题的国际努力,有利于进一步树立我国重视人道主义和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符合我国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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