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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身同眠不算捉奸在床 台一偷情人妻获判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7日11:57  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4月27日消息 综合台湾媒体报道,台中市民李姓妇人被控与吕姓男子通奸,李夫与征信员冲入吕的租住处,强力拉开棉被,李妇全身光溜溜的画面全在镜头上,法官认为李夫“违法取证”窃录像像侵害隐私权,比轻微的相奸行为还严重。被告二人虽有瓜田李下之嫌,但无“积极证据”证明二人确有性行为,判决李妇无罪,检察官不服将提起上诉。

  法官认为,王姓男子与征信员未经同意,拍摄李妇裸身照,严重侵害她的隐私权,认定不法取得证据,并强调窃录像像所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情节较严重,相奸行为所生的危险或实害尚微,判决李妇无罪。

  检方认为,王姓男子就妻子与吕不当往来进行搜证,以摄影机拍摄取得两人通奸的证据,提供给检警,作为两嫌妨害家庭的证据,王是为了保护自己权利,在保全证据下,以自力救助取得录音内容,并非“无故”摄影,与妨害秘密窃录构成要件不符。

  警方查出,有夫之妇的李女(50岁)结识吕姓男子(47岁,另案审理),2007年底,两人参加尾牙宴席后,酒后在吕位于台中市东山路租住处,发生性行为。

  检察官勘验李女之夫王姓男子所拍摄的光盘影片,画面显示两名男子走到屋内,其中一人打开吕卧室门,发现李妇与吕躺在床上,男子即将两人所盖的棉被拉开,李妇与吕大声尖叫,当时李妇全裸,身上一丝不挂,吕仅穿内裤。

  检察官查出,李妇全身赤裸,吕姓男子仅着贴身衣裤,且同床共眠,瓜田李下丝毫不避嫌,有违社会常理,因此起诉李妇;法官采严格证据主义,纵双方深夜相拥、依偎而眠,甚或抚摸身体隐私部位,但仍与是否性器官接合的奸淫行为不同,以罪嫌不足判无罪。(中国台湾网 张辰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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