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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主审的“空乘”集体维权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7日18:00  法律与生活

  我主审的“空乘”集体维权案

  文/李建

  “我们无法实现翱翔蓝天从事乘务员工作的职业理想;我们的工资待遇下降了几倍甚至几十倍,被当然地认为是不合格乘务员而饱受周围人的异样目光;我们无法供房而断供卖房,无法养家而遭遇离婚,在无限期的待命、虚假培训中失去生活的目标和希望……”

  眼前的21名飞机乘务员向我倾诉的这一切,缘于航空公司的一次脱产培训。

  作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我接待了这些当事人。原来,该航空公司调整飞行计划,安排21名空乘脱产培训,由此导致他们的收入由原来每月上万元骤降至800元。正如一名空姐所述:“2008年年初至今,公司单方认定我们为不合格乘务员,停止我们的飞行资格。虽多次向公司询问,要求说明理由,均遭到公司拒绝。”

  他们在与单位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2008年10月申诉至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但其全部请求没有被支持。于是,这21人集体将公司起诉至顺义法院,要求航空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了解案情梗概之后,我疑惑不解:经过层层选拔,热爱本职工作胜过热爱自己生命的他们,因何被认定为乘务技能不合格?不合格为什么还能获得各种奖励和表彰?

  为寻求答案,我们对案件展开了调查。

  一人多高的证据

  2009年2月17日,顺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一大早,一队身着黑色半长大衣的年轻女孩就出现在法院的安检大厅。她们大多20出头,无一例外地挽着发髻,化着工作妆,系着相同的红黑花纹丝巾。那天,法院的同志们见此情景都非常惊奇,互相询问为什么会有如此多的漂亮女孩到法院来,是谁在开庭。我也没有想到她们会穿着制服来参加诉讼。21名原告中有18人到庭,不论男女,全部以空乘的正规装扮出庭。

  由于多达18名原告出庭,他们被安排在旁听席上。即便如此,还增加了一些临时座椅,才让他们落座。庭后,我曾经问过他们为什么都穿着工作服来开庭,他们说是约好的,并说半年都没穿过了,来法院是为争取工作机会,也想借这种形式表示一下他们的态度。

  庭审中,双方围绕各自主张展开了激烈辩论,并出示大量证据。唐先生等21名空乘坚持认为,航空公司无故认定他们为乘务技能不合格人员,单方以不胜任工作为名对其进行停飞脱产培训、减薪待岗,但培训、考核内容与乘务技能毫无关系,坚持要求为其安排飞行任务、补足工资差额。

  对此,乘务员们提供了21份从网页上打印的量化积分排名表、业绩考核成绩表、奖励情况等。

  航空公司以乘务员提供的证据没有经过公司确认为由,对证据的真实性表示不予认可。

  乘务员及其代理人听了航空公司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后,非常气愤。其中一人拿出刚得到的环球小姐比赛最佳形象奖的获奖证书质问公司:“我获得了世界级的荣誉,你能说我乘务技能不合格?我执行飞行任务时间不长?如果我不合格,你们为什么录用我?”

  庭审气氛越发紧张,其他的乘务员也抑制不住气愤的心情,你一句我一句地质问起航空公司的代理人。

  我没有立即制止他们,我知道,假如我立即制止,他们的情绪反而更加激动,不如让他们适时地宣泄一下。大概3分钟后,我制止了他们的过激言行,紧张气氛才有所好转。

  庭审紧张而有续地继续进行,整个庭审进行了一天,类似情形发生了三四次。航空公司为证实原告乘务技能不合格,亦出示了《综合素质评估方案》、《审查意见》等大量证据。

  当天,摞在审判台上的证据,比我还高。

  裁判结果

  审理过程中,我试图沟通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但经过几次努力,终因双方均不同意在原则问题上让步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案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我们也采取了非常慎重的态度,经过反复计算、合议和汇报,终于形成最后的处理意见。

  2010年1月21日,我组织双方进一步核实了一些事实。随后,我要求双方都稍等一下。

  这时,有一个乘务员问我:“此案何时才能有结果?”

  我答道:“这就可以知道结果。”

  双方对我的回答非常吃惊,因为,在此之前我没有向任何一方透漏过要发判决的意思。那名问话的乘务员站在门口不停地拉着自己的书包拉链,从他的神态足以看出他心情非常紧张。

  半小时后,我向双方宣读了判决书,并就处理结果向双方进行了详细解释。

  因被告在仲裁审理中辩称由于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航空企业面临巨大困难,其航班计划调整幅度较大,为提升乘务员综合素质和技能,对部分乘务员进行脱产培训;而在庭审中被告除坚持上述答辩意见外,还主张原告因评估考核不合格而被安排脱产培训,其陈述前后矛盾,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将评估考核方案及结果等向原告履行了通知义务、评估及考核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下所进行,且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据。因此,法院对航空公司关于原告经考核不合格而对其进行脱产培训的主张不予采信。在此情况下,航空公司安排21名原告脱产培训,并自2008年10月起按培训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原告工资,致使众原告工资降低幅度较大,损害了原告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计100万元,驳回了21名乘务员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时,到庭的乘务员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对判决结果很满意,表示不再上诉。发完此案的判决书,我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心想今年的春节他们可以轻轻松松地度过了。

  时隔几天,唐先生代表21名乘各员将写有“公正执法、清正廉洁”的锦旗送给我,感谢我给他们摘掉了“不合格”的帽子,维护了他们最基本的权利。

  思考在延续

  回顾本案,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首先,2008年9月,航空公司通过短信方式通知乘务员其为乘务技能不合格人员,要求其参加公司的脱产培训及考试,并要求乘务员交回相关证件。而此时,有的乘务员将要或正在执行飞行任务。可想航空公司的这个举动多么危险,因为乘务员对飞行安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此,我建议航空公司在处理与飞行安全有关的乘务员及飞行员之间的纠纷时,应妥善处理,时时刻刻将飞行安全放在首位,否则就是对乘客的一种不负责任。

  其次,打官司是否能解决根本问题。我曾经给部分乘务员打过电话,问他们为什么赌上工作也要来打这个官司。他们说现在和公司公开打官司,在这个行业里相当于上了黑名单,没有公司敢再用他们;停飞以后他们就被戴上了不合格的帽子,同行们都瞧不起他们,这对他们不公平,故要求为他们恢复飞行资格。

  而我们审理后认为,因乘务员工作岗位特殊,对飞行安全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飞行资格的取得及能否被安排飞行任务应经民航主管机关确认,而不能直接判决为其安排飞行任务,只能确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见,乘务员的主要要求并没有得到解决,其仍将处于待岗状态。

  本院做出一审判决后,航空公司在上诉期限届满前一天,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此行为意味着双方的诉讼还要经历很长时间才能结束。乘务员所面临的依然是继续待岗、生活窘迫,甚至在交纳高额培训费后永远丧失飞行机会;而航空公司仍要遭受变相裁员的指责。我将手里的案件判出去了,但问题没有最终解决,作为一名法官,这不是我希望看到的结果。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纠纷都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得到解决,诉讼方式亦不是解决纠纷的最好途径。

  【链接】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现状

  200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扩大了劳动者权利的保护范围,2 007年4月1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出台降低了诉讼成本,2008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引发了劳动用工领域的大调整。

  这些法律法规的紧凑出台,在劳动用工领域形成了叠加效应,使得劳动争议案件迅猛增长。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惨淡,企业日子不好过,便开始采取裁员、降低工资报酬等手段,以减少经营成本,引发出劳动合同解除等一系列纠纷。还有一些企业因效益不好,工资、奖金、加班费等没有及时发放而引发劳动争议。

  以上,均使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案件多了,办案人员没有增加,劳动仲裁委和法院的工作压力加剧。此类案件调解难度也较大,有的企业对引发的劳动争议或不愿意接受调解或拒绝调解。

  诉讼费收费制度改革后,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环节无须支付仲裁费,在审判环节全额收费也仅10元,故大多数企业恶意诉讼,劳动者的权益得到维护在程序上就很难。

  当然,这不是说劳动者有了纠纷就不能诉讼解决了,应当肯定地说,遇到纠纷,劳动者应当积极主张权利,但我建议劳动者树立三种意识:第一,和解意识,以和为贵;第二,证据意识,也就是说打官司也可以说成是打证据,证据充足,权利得到维护的可能性就大;第三,实效意识,也就是说哪怕少得一些利益,也要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避免后续程序,减少自己的诉累。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4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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