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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28个县试点基本药物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8日00:00  兰州晚报

  本报讯 4月27日,省卫生厅发出通知,要求省内28个试点县(区、市)加快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对试点县(区、市)提出了具体要求。

  我省确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28个试点县(区、市)具体为:金川区、永昌县、西峰区、庆城县、宁县、正宁县、合水县、镇原县、华池县、环县、肃州区、敦煌市、玉门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县、阿克塞县、嘉峪关市、皋兰县、武山县、高台县、天祝县、平川区、华亭县、陇西县、宕昌县、康乐县、玛曲县。

  省卫生厅提出,试点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使用的非目录药品品种不得高于1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及其他药物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从3月份开始按照零差率销售,且不得高于省级招标采购价格;基本药物报销比例应高于非基本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

  同时,试点地区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新农合报销目录将未进入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全部列入,新农合报销目录乡、村两级全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不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停止使用和报销。二、三级医疗机构新农合报销目录在新增40种的基础上,暂时按2008年确定的《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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