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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固三贪官昨日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8日00:00  兰州晚报

  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于志义、于文龙、魏代林分别于2002年年底、2005年元月违规建设住宅楼,在明知某建筑公司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未经招标、投标程序就决定将住宅楼交给该公司施工。在施工进行中,于志义收受施工单位“好处费”人民币36万余元,美金1000元;于文龙收受27万元;魏代林收受12万元。施工完成后,几人又将商品房违法销售。4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于志义、于文龙、魏代林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案,此案未当庭宣判。

  联建住宅楼吞掉62万

  2002年年底,时任兰州市西固区金沟乡乡长的于文龙与时任兰州市西固区陈官营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的于志义私下商议,在陈官营街道下属的原纸箱厂的空地上,由金沟乡政府出钱,陈官营街道办事处出地联合建一栋住宅楼。包给于文龙熟识的兰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从中捞点好处。于志义同意后,于文龙又约了该建筑公司的经理瞿某在于志义的办公室一起商议此事。于文龙向瞿某提出,最少要给他和于志义50万元的好处,瞿某表示同意。因为工程款的支付都要经时任陈官营街道办事处主任的魏代林签字,于志义又提出还要给魏代林点好处,瞿某也同意了。2003年1月23日,魏代林代表陈官营街道办事处,于文龙代表金沟乡政府签订了合作建房协议,由陈官营街道办事处提供土地,金沟乡政府提供资金,联合建一栋住宅楼,建成后三七分成。

  2003年3月底,在未经土地、规划、消防等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任何建设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志义和于文龙就让瞿某委托私人设计了工程施工图纸。未经招标、投标等程序,且明知宏盛公司没有施工资质,仍于2003年11月28日,由魏代林代表陈官营街道办事处,瞿某代表宏盛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工程竣工后,改建为3个单元8层,框架结构的住宅楼建筑面积5300多平方米,48套住房,实际投资312.43万元,所建住宅楼由金沟乡政府的9名工作人员购买9套,其余39套均以商品房方式向社会销售。2003年9月至2004年1月,瞿某分4次将62万元现金交给于文龙,事后,于志义分得23万,于文龙分得27万,魏代林分得12万。

  违法盖楼房捞了13万

  2005年元月,时任西固区商业贸易委员会主任的于志义在商贸委党组会议上提出,要将商贸委位于西固区玉门街的两排平房拆除,建设一栋2个单元7层42套住房的框架结构住宅楼,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总投资350万元,由瞿某的建筑公司施工。经商贸委其他领导同意后,于志义在未经土地、规划、消防等部门批准,未取得任何建设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未经招标、投标等程序,就将该工程交给了依然没有施工资质的瞿某公司。2005年5月24日、7月8日,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两次向商贸委下发了《制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责令商贸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是,于志义无视国土资源局的通知,决定继续违法建设。

  2005年7月14日,因该工程的建设影响了兰州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建的一栋楼房的采光,中鹏公司将西固区商贸委和施工建筑公司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立即停止违章建筑和侵权行为。2006年7月5日,中鹏公司于西固区商贸委达成协议,西固区商贸委不再购买影响采光的8套住房,一次性给中鹏公司支付赔偿款合计共31万元。2006年8月,工程竣工后的一天,瞿某在于志义办公室分两次送给其13万元人民币。

  在当日庭审中,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于志义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低头悔罪,面对法官能否退赔的讯问,于志义称受贿所得资金除了退回的1万元外,已被其参与赌博全部输光了,无力退赃;被告于文龙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罪名不认同,并认为其只收受贿赂17万,并非起诉书认定的27万元。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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