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华六评”开始,新华社对楼市调控的评论就成为政策和市场的重要风向标。26日,新华社在财经专线播发题为《重拳之下,楼市“混沌期”还能持续多久》的专电,在“混沌期”这个新概念之外,最值得注意的是,文章首次出现了引导房价“回落”到合理区间的字样!而此前,这方面的措辞一直是“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从“遏涨”到“回落”的重大变化,是否意味着调控的又一次大发力呢?
这篇专电中开篇就给当前的楼市下了一个判断——“混沌期”。专电说,楼市新政策密集出台后,此前持续高涨的房价出现松动迹象。但众多地产中介对行情看法不一,市场进入“混沌期”,买卖双方的博弈白热化。正是在这一基础上,文章援引“专家建议”提出,楼市调控政策应持续发力,引导房价回落到合理的区间。
文章在分析了一线城市深圳楼市的一些现状后,认为“调控成效初显,个盘量跌价稳”。接下来,文章用小标题“博弈:政策须持续发力”提出了要加强政策调控的观点。以下为该文的摘录:
房地产调控新政策出台后,虽然没有出现整体性降价,但是下浮的趋势明显。专家对此番房地产调控政策持肯定态度,建议政策持续发力,让疯涨的房价回落到合理的区间,引导楼市走出“混沌”。
——政府此轮调控政策是一剂猛药,房贷政策的变化是直接影响楼市价格的重要外因。房地产投资模式一直是价差模式,即短期内出售套现。调控政策从资金链上收紧,从需求上有效遏制炒房行为。
——房地产调控新政策出台后,持自由资金的投资者(编者注:即买房不用贷款者)会出现规避政策的可能。要彻底整治房地产市场,还需要税收政策作为配合,征收物业税或者房屋保有税。
——持续发力,房控政策须引导楼市重回理性。有专家担心,目前的政策只是灭火,但是不一定能起到持续的作用。“房地产的信贷业务占到银行信贷的三分之一,银行的业务将会出现萎缩,一段时间后是否会出现灵活性调控很难说。其次,政府应在扩大土地供应和监管市场秩序上继续努力,防止调控政策重蹈房价短期调整迅速反弹的覆辙。”
经济学家厉以宁
建议“政府采购”平价房
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25日在南宁说,要限制高房价亟待双管齐下,一方面要通过国家目前正在实施的房贷新政策,遏制投机性买房和炒房者,另一方面要增加商品房的供给。
厉以宁认为,中央遏制房价所采取的措施是有效的,但是,这些措施还远远不够,要从根本上限制高房价,让居者有其屋,还要增加住房供给。对于廉租房、平租房和平价房的建设,厉以宁建议可由政府提供土地,房地产商参与建设,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即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谁报价最低就给谁来建设,以降低成本,抑制房价。
住建部专家王珏林
新政能否挤掉楼市泡沫关键看各地的落实程度
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认为,目前国家房地产新政策的调控力度很大,也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能否挤掉高价泡沫,让市场回归理性和健康发展,关键还要看各地的执行力度、管理水平和对政策的落实程度。
王珏林坦言,日前国家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新政策很细,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关键在于各地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方式能否跟上市场的发展,首先是调控政策的配套和完善;其次是执行力是否到位,该管的能否管住、能否管好;再次是能否增加市场的供应量,如果市场的供应量不足,再好的政策也是空的。W
综合新华社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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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要求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
住建部:违规出租出售经适房将被收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6日对外公布《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部分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作出了有关规定。该通知规定,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关于准入◆◆买房人高消费需主动说明
《通知》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如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不作出说明或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通知》还要求,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积极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监督◆◆享受经适房禁购二套房
经济适用房主要保障对象是低收入群体,是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因此,《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通知》还规定,已经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通知》要求,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
关于建设◆◆房价过高城市增大供应量
与兴建商品房相比,部分地方政府和开发企业对于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热情始终不高。为此,《通知》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由各地结合当地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确定。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并适当扩大供应范围。
关于交易◆◆无官方意见中介不得代卖
按照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为此,《通知》要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租赁备案登记时,要比对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
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通知》还要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交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W
综合新华社、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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