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思存) 记者昨日从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获悉,今后凡参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成员需提供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名下有无房产证明。
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通知,要求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购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已经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昨日下午5时,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文件还未到达该中心。但针对经济适用房的管理早在3月29日该中心就明确规定:从2010年3月29日起,凡参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成员需提供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名下有无房产证明(西安市城六区户口由西安市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出具;长安区户口由长安区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出具)。其他证明资料以提供证明材料说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