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裴晓兰)63岁的金老汉骑电动自行车与华泰保险公司员工驾驶的轿车相撞后,脑部受伤,成了植物人,他的儿子随后代其向保险公司索赔。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金老汉已支出的费用24万余元,以后按年支付护理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8100元。
金老汉的儿子称,2008年9月1日早晨,华泰保险公司员工白先生开车将他父亲撞伤,经医院抢救,他父亲脱离生命危险,但成为植物人。经交通队认定,金老汉负事故主要责任,白先生负次要责任。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76万余元。
金老汉的儿子起诉要求肇事车辆所属华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超出保险赔偿的部分由华泰保险公司按照40%的比例赔偿。
开庭时,保险公司称,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公司同意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提出对护理费等按照定期金方式每年支付一次,并提供担保。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金老汉已支出的费用,保险公司应按合理数额一次性支付。对于未发生的护理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因金老汉伤情较重,如果让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可能难以保证这笔钱始终用在金老汉身上,造成他以后治疗困难。而按年赔偿,并以金老汉存活年限为限,则较为合理。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