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恋人同居,还买了一套房屋,并约定“两人共同拥有、任何一方都有永久居住权”。就是因“共同拥有”这一字眼,两人关系拉爆时为分房子打了几场官司(本报曾作报道)。近日,市一中院最终判决:共同拥有就是共同所有的意思,房产一人一半。
一字之差无缘分房
1998年,当时41岁的老刘和48岁的李姐相识,后来开始同居。2002年6月,李姐以自己的名义花5.3万元买下了江北区一套住房。双方为了互表忠诚,签订了一份协议:“此房由两人共同拥有,任何一方都有永久居住权。前提是要求双方不得无故制造事端,影响家庭团结”。
2007年年初,双方关系拉爆。同年8月,李姐把老刘告到江北区法院,要求他搬出去;气愤的老刘反过来把李姐告了,要求分房产。经审理,法院判决房屋对半分。
“当初签协议说的是他(指老刘)只有居住权。”李姐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她在二审法庭上摆出新观点:“协议中的‘共同拥有’应理解为共同居住才合适。”老刘则向法官解释:“我认为‘共同拥有’的含义是共同所有。”
市一中院二审认为,协议中的“共同拥有”应理解为共同居住为宜。如理解为共同所有,则“共同拥有”当然包括对房屋享有的使用权即居住权,而无需双方再约定有关居住权的问题。两人作出的“任何一方有永久居住权”的约定,则是对“共同拥有”的最好解释,即双方是指的共同居住权。
2008年4月,市一中院最终判决老刘无分房产资格。
抠起字眼请求抗诉
老刘和代理律师、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戴厚奎律师在向重庆师范大学语言学专家教授请教后,向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递交申诉书,请求抗诉。
戴厚奎律师认为,现在分歧最大的就是“共同拥有”怎样理解。普通百姓没有经过法律专业学习,常用平常用语来表达意思,如把“我拥有一块土地”说成是“我所有一块土地”,可能还会成为笑柄。由此,他认为当初老刘和李姐写下的“共同拥有”就是共同所有的意思。
2009年7月,市检察院向市高院递交民事抗诉书。市检察院认为,二审法院将老刘与李姐签订协议中的“共同拥有”理解为“共同居住”,曲解了当事人签订协议时的真实意思,属认定事实不清。
再审判决房屋平分
市检察院认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有”是指“领有”,“拥有”是指“领有、具有”,意即作为动词使用时,“拥有”一词包含了“所有”一词的全部含义。作为没有经过专业法律培训的老刘和李姐,不应也不能苛求他们在表达真实意思时,回避惯用的日常用语,而有意识地采用精确的法律用词,只能从他们的相关行为来结合用词,以探求两人内心的真实意思。
市高院收到抗诉书后,裁定由市一中院再审该案。市一中院再审后认为,老刘和李姐在书面协议中的“拥有”,应当是双方对房屋财产权属的约定,而不是对房屋的居住权的约定。其协议写有“任何一方有永久居住权”系双方对该房屋居住的约定,而不是反推“拥有”理解为居住,最终判决老刘和李姐对半分房屋。
记者 唐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