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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1日,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发出联合声明:禁止自带酒水的要害是酒水暴利,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或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006年,北京王先生带一瓶酒到酒楼喝完后,被酒楼强收100元“开瓶费”。王先生将酒楼告上法院,法院认定“开瓶费”属不当得利,判决酒楼返还王先生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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