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绝自带酒水”
属于无效条款
本报讯(记者王志新)昨日,围绕本报报道《能否自带酒水餐馆可自主决定》,我市律师纷纷表达看法,认为“谢绝自带酒水”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属无效条款。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鹏认为,《消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消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谢绝自带酒水”是违法的。
央视转述本报报道时指出,武汉餐饮业提供的酒水价格最高是市场的4倍。本地律师们评说,这意味着消费者被“谢绝自带酒水”后,就得被迫消费高价酒水。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许高真指出,“谢绝自带酒水”是消费者与餐饮经营者利益冲突的表现,“谢绝自带酒水”会使消费者的消费选择面缩小。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律师蔡江林表示,餐饮业“谢绝自带酒水”是一种为自己免责、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行为,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其应属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