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东
(安徽 媒体从业者)
每一位公民都是捍卫社会正义的力量,都是推动法治社会进步的动力———或以民意民智的形式,或以亲身经历的“受害”案例。
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提请第四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针对拘留后又放人的有关难题给出解决方案: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相对此前的三审草案,这是一个较大的变化。
界定在什么情况下予以国家赔偿或不予国家赔偿,考验立法智慧。具体到依法“拘留”后放人的情况:如果不给予国家赔偿,意谓着公民在“被拘留”期间失去自由权利没有得到任何的补偿,公安机关也没有承担任何的责任(对责任人是否内部纪律处分是另一个问题);而每拘必赔,势必又会出现赔不胜赔的情况,而且国家赔偿实际上还是纳税人掏腰包。这也就难怪修改草案要三审四审了。正如海南大学副教授王琳曾撰文指出的,《国家赔偿法》的本质是责任法而非豁免法,其修订需要完整地实现“国家致公民合法权益损失应予赔偿”原则。还有专家认为,修改国家赔偿法是价值重构的过程。建立新型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是重要前提。
《国家赔偿法》从诞生到修订,逐步向“国家致公民合法权益损失应予赔偿”的方向迈进。提到国家赔偿,不得不说起当年轰动一时的“处女嫖娼案”。荒唐的“处女嫖娼案”,在陕西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受害者、19岁的清白少女麻旦旦仅获赔偿金74.66元。这与受害者所受到的伤害相比,明显的不合理不合情,但是《国家赔偿法》原有规定是支持这样的判决的。因此,国家赔偿法修订,本质上讲是“扩大”公民权利,让公民拥有更多的法定权利。
国家赔偿法,“价值重构”理应突出民意含量。国家赔偿,被赋予“让阳光温暖受伤的心灵”之功效,所以在修订过程中,民意不可或缺;“价值重构”更离不开民意含量。只有与时俱进、吸收民意民智、根据修正案作相应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才会让阳光更温暖,疗伤效果更好。每一位公民都是捍卫社会正义的力量,都是推动法治社会进步的动力———或以民意民智的形式,或以亲身经历的“受害”案例。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曾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广开言路,提出了许多饱含热情与责任的真知灼见。进入四审和今后的立法程序,同样要听取民众的意见,这是开门立法的内涵。其实,四审情况,民众通过网上跟帖等方式参与意见,表达自己的观点。争取公民权利是公民社会成熟的标志之一。法律尊重公民权利,尊重民众的参与权和表达权,是实现公民尊重法律的前提之一,是发挥公民主人翁作用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