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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经适房才能购买商品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8日06:41  浙江在线_今日早报

  退出经适房才能购买商品房

  杭州经适房回购和上市的细则有望近期出台

  □本报记者 吴彩萍

  早报讯 楼市调控“组合拳”,这次落在了经济适用房上面。26日,住建部对外公布《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部分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出台了有关规定。

  该《通知》要求,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而已经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对此,杭州市房改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已经在网上看到《通知》,但还没有正式收到相关文件。他表示,杭州将严格按照住建部要求执行,不过真正实施还要等待细则出台。他透露,杭州市关于经济适用房回购和上市的有关细则,已经递交杭州市政府,并有望于近期出台。

  骗购经济适用房立即退还

  《通知》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如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不作出说明或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杭州市政策:开着宝马住经济适用房,这样的现象在早几年的杭州曾经有过。但近几年,随着经济适用房管理越来越严格,这种情况已得到控制。比如对申请家庭的户口、年龄、婚姻状况、已有房面积、收入水平进行严格核查,将申请家庭名单、选房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立街道(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公示、区建设(房管)局初审、市房改办复审公示的多级审核公示制度等,都有效地卡紧了准入门槛。

  违规出租将被收回

  《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杭州市政策:杭州许多新建经济适用房小区,出租现象还是比较严重的。据统计,大量的经济适用房里,入住的都是租客。而杭州60%—70%的中介公司或多或少都在偷偷操作经济适用房出租代理业务。

  不过,杭州市对此是明令禁止的。2007年出台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并且在2009年8月,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就发过一则《关于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违规出租行为查处力度的通知》,要求“对为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进行代理和居间服务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及经纪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其执业资质资格、营业执照年检年审时不予通过”。

  真正实施要看细则

  《通知》规定,已经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按照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为此,《通知》要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杭州市政策:对于经济适用房的退出和上市制度,《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也有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的销售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满3年后可将房屋转让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对于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未满5年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经批准可向政府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回购。

  不过,由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及政府回购,要再另行制定实施办法,所以杭州市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经济适用房的上市案例。而《办法》中的政府回购和《通知》中的办理退出手续是否是同一回事,杭州市房改办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因没看到正式文件,所以还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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