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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障中小企业融资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8日06:52  浙江日报

  本报杭州4月27日讯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张兴平

  为让中小企业发展获得更多司法保障,最近,省高院拟定《关于为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金融界和中小企业界人士征求意见。

  非法集资界定更清晰

  融资难,是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由于正规金融渠道供给不足,导致中小企业“涉水”民间金融市场,而这也带来了大量的法律纠纷。

  在省高院的意见中,对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作了更精确的区分:只要没经过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将不作为非法集资处理;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企业负责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这类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

  公司间借贷,部分合同有效

  出于周转资金的需要,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是我省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的一个显著特征。目前法院通常认为企业之间借款合同一律无效,并且还会追缴因借款而得到的利益。

  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小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将不再作为无效借款合同处理。

  但是,如果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进行的非法资金拆借活动,法院仍然给予制约,并将依法打击。

  企业陷困境,有保也有压

  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中小企业陷入困境,如果符合三大条件:有挽救可能、符合结构调整及转型升级需要、发展前景较好,法院将会鼓励采取司法重整、和解方式化解企业财务风险,实现资产重组,尽量使这类中小企业生存下去。

  相反,如果中小企业技术工艺、设备产品落后,不具有发展前景,我省法院引导它们通过破产清算方式退出市场。

  抵押品种类大增

  在我省义乌等地,一些中小企业在遇到资金难题时,可以将自己获得的商铺租赁权向银行抵押,并获得贷款。

  征求意见稿吸收了这些地区的经验,扩大了有效抵押物的覆盖范围,确认中小企业可以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商铺使用权、林权、排污权、应收账款、捕捞证、大宗原材料、在建船舶、仓单等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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