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烟台4月27日讯(记者孔雨童通讯员吴建华)27日,记者从烟台市医保处获悉,2010年度市直参保单位离休人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进行调整。
据了解,根据《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2010年度市直离休人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由2009年的每人每年23600元调整为300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筹集标准由2009年的每人每年18000元调整为20000元。同时,医保部门相关人士介绍,自2010年起由过去的按医疗年度(4月1日—次年3月31日)征缴医保费用调整为按自然年度征缴(1月—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