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2009年度优秀指导案例。其中一起因为离婚引起的购房争议案,引发大家的高度关注。
一审判定是“给”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白某与唐某是夫妻关系,两人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6年5月,白某与唐某准备购买一套新房。白某父母称,白某与唐某向他们借款16万元,白某也承认确实向自己的父母借款16万元,并出具了两张借条。唐某认为,为了购买新房,白某父母确实给了16万元,但不是借款而是赠与,并称白某给父母出具的收条,自己并不知情。另查,白某与唐某于2007年6月离婚,判决已经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白某的父母请求白某与唐某返还借款,并提供了出具的借条为证据,但唐某否认借款,并且借条上也没有唐某的签字。关于两张借条,因存在母子关系,无法确认借条的真实性,并且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也正是白某与唐某办理离婚纠纷中,故白某父母要求白某与唐某偿还借款16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白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定是“借”
一审宣判后,白某父母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沈阳中院认定,白某父母提供了白某出具的两张借条,唐某主张的是赠与,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认定为借款比较切合实际。最终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要求白某与唐某共同偿还白某父母的借款16万元。
法官观点
父母没有义务出资给儿子买婚房
主审法官认为,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婚房买卖中的借贷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特殊形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常见。法官认为,父母没有义务出资给儿子买婚房,此时已经不属于父母尽抚养义务阶段,恰恰相反,这个阶段正是子女尽赡养义务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提供的购房款的行为,更多的带有暂时资助的性质,因此也就设定了返还购房款的义务。
主审法官王慧丽告诉记者,对案件事实分析,白某父母拿出的16万元,其中有3万元是外借的,因此背上了债务。从立法价值和目的考虑,法律是不允许这种有些类似赠与的行为变成赠与的事实的。法院本着尊重法律、尊重事实的原则,以最大限度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为目标,还事实真相,还事实以公正。在处理本案当中,考虑到白某父母一方的现实生活状况的恶化,也倾向于认定16万元的购房款为借贷。
本报记者 梅天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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