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广州4月27日电 (深圳报业集团驻穗记者 严俊伟)今天上午,广东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全国第一部有关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省级政府规章——《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据广东省打私办副主任孙晓和介绍,《规定》出台以前,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立法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海关法》和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反走私体制是“联合缉私、综合治理”,涉及的职能单位有二十多个,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规定不明确,很多工作难以协调开展和进行责任追究,特别是随着反走私形势的发展变化,出现了很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以致在开展反走私工作时执法依据不足甚至无法可依,给反走私工作的深入开展带来了现实的难题。
2005年省打私办正式将省级反走私立法纳入工作日程。广州、深圳、珠海等地也分别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到了今年,省政府出台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的条件已经成熟,1月2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全国打私办也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广东在反走私地方立法方面先行先试,为全国创造了经验。《规定》出台后,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填补了法律空白,开创了全国反走私综合治理省级立法的先河。
《规定》共六章三十五条,第一章(总则)对联合缉私、综合治理的反走私综合治理体制进行了规定;第二章(综合治理)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在反走私工作中的职能任务;第三章(联合缉私)重点规定了几项重要的工作制度和机制;第四章(协调处理)规范和建立了非海关监管区查获涉嫌走私无主货物的处理机制;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第六章(附则)明确了《规定》涉及的一些概念问题。总的来讲,《规定》是总结我省多年来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各缉私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并将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预警监测机制、信息通报机制、巡查督查机制以及小额走私、无主货物、非涉税物品处理等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行政法律规定,有效改善了当前反走私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依据不足的现状,使地方政府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