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辍学少年结伙抢劫在校学生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8日08:21  深圳特区报

  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马培贵)记者昨天从宝安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未成年人抢劫在校学生案件经过二审终审,维持原判。三未成年人犯抢劫罪,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5年、4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三被告人均为初中阶段已辍学的未成年人。在2009年4月至5月期间,三人从家乡来到深圳宝安,流窜于西乡中学附近,携带伸缩棍拦截,或于僻静巷口围堵,以威胁、殴打、搜身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抢劫,抢获自行车一辆及人民币10元至150元不等。

  法院认为,此案虽为未成年人之间劫取少量财物的案件,但本案属于流窜作案,团伙作案、各被告人长期以在校学生为作案对象,有时肆无忌惮地连续作案,有时存在持械的情况。既不同于在校学生之间轻微暴力偶尔索取少量财物的显著轻微情形,也不同于在校学生之间多次恃强凌弱、强拿强要的寻衅滋事情形。因此,法院按抢劫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以在校学生作为抢劫对象,并在校园周边作案,扰乱校园周边秩序,危及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危害严重,应予以严惩。各被告人还对不同的被害人连续作案,主观恶性大,应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宝安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终审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点评

  该案具备未成年人犯罪的共同特点:犯罪的未成年人均为留守少年。他们犯罪目的简单,仅为牟取钱财、贪图享受,抢劫金钱数额较小,法律意识淡薄,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等,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具有代表性。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逐年升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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