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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明确禁止患艾滋病外国人入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8日09:01  南方日报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日前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禁止外国人入境的情形作出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将第七条第(四)项由“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修改为:“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作为外国人不准入境的情形之一。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将第九十九条由“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所发现的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入境。”修改为:“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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