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因受贿1196万元而被北京市一中法院一审判决死缓。4月26日,是王益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记者昨日获悉,王益在上诉期内没有提出上诉。王益的死缓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判决书认定,王益的受贿总额为1196万元。其中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云南昆钢朝阳钢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周宏请托,为其在企业经营、融资等方面谋取利益,并分12次通过弟弟王磊或自己直接收受周宏贿赂630万。香港商人、深圳利联太阳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通过王益承揽高速路项目,并通过王益获取贷款,李涛共向王益行贿538万。此外,河南一家机构的办公室主任王某通过王益为其他企业办理贷款,获得好处费300万元,王益从中分得30万元。据《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