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月26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提交第三次审议,并有望表决通过。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实施,公民的知情权日益得到尊重,各级政府向着“阳光政府”的方向不断迈进。在这种大背景下,保密法的修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1989年开始实施的保密法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特别是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保密法存在着一些不适应新形势要求、需要加以修改的地方。修订后的保密法将如何把握“保护国家秘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日前,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交通大学与国家保密科学技术研究所的国家保密专业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博士生导师毕颖教授,对提交三审的保密法草案进行专业解读。
“在保密法的修改审议过程中,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各部门意见,现在的草案较好地处理了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对促进信息公开作出了大量具体规定,确立了一些积极的制度。首先,保密法在总则部分,明确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在加强保护的同时,这次修订还特别注重处理好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在保密工作方针中还明确了‘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保密法的修改,将为信息公开提供制度保障。”毕颖说。
定密权上收:
县级机关单位不再拥有定密权
以往,一些单位在文件运转过程中,习惯打上“秘密”二字。只要按照定密范围对号入座,就可以不受级别的限制进行定密工作。
保密法修改草案将县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上收,县级机关、单位必须通过上级的授权才拥有定密权。
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于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都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什么是应当定密的事项?有人认为,现行保密法规定的秘密事项太宽泛,造成实践中出现把不该定密的事项定密。事实上,根据保密法授权,从1989年开始,国家保密局就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制定各个行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基本覆盖了各个行业领域,每个行业都有具体的定密范围“清单”。只不过在实践中,少数单位和部门并没有严格按照这个“清单”来执行,只是简单凭经验定密。
修订草案规定了保密范围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专人定密:
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
去年10月,上海组织了两期为时两天的“定密责任人培训”,88名来自上海市直机关和区县的从事保密工作的干部参加了培训。培训班要求学员提交一份作业——本单位的“定密事项一览表”。这是我国对定密工作人员专业化培训的初步探索。
“定密责任人”被首次写入了保密法修订草案中,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一个单位,要有一两个人专管定密这事。”毕颖介绍,早在2005年始,江苏、上海便进行了定密责任人制的试点。以前定密主体没有具体到人,定密权责不清,定密能力不强,如今实行定密工作责任制,并对定密责任人进行专业培训,使其掌握定密工作需要的保密知识技能,熟悉本机关、单位业务方面的保密范围。
保密期限:
最高不超过30年
“只标密级,不标期限”,是当下一些机关的常见做法。国家秘密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现行保密法没有针对保密期限的具体规定。对于只标了密级而没有标出保密期限的文件,有的部门为了保险起见,依最高期限去保密,甚至“一密定终身”,这样一来“一定时间内”的字眼便没有了意义。
有些单位在50、60年代的历史资料中保密文件所定密级高,又没有依据现行保密法对其进行清理,仍然按照原来的密级将这些文件积压。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进,一些部门开始在保密文件上标注出保密期限,到期自动解密。但这种做法以前没有通过法律固化下来。
如今,修改草案增加了对于保密期限的具体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而且要求机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解密:
秘密不再实行“终身制”
2008年11月,外交部第三次解密外交档案,41097件档案被解密并对外开放,加上以前解密的41000余件,共计已解密82000多件秘密档案。
解密是件顺民心、合民意的事,对于不需要再保密的事项及时解密,可以节省保密资源,降低保密成本,提高管理效能。修订草案规定了两种解密制度:一是自动解密制度,保密期限已满的国家秘密事项,自行解密;二是主动审查解密。修订草案增设了解密审查制度,要求“定期审查”。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如果涉及国家秘密,有关部门首先进行解密审查,才能公开信息。“原来保密工作中,解密审查这项工作也在做,现在上升到法律高度,更有强制力了。”毕颖说。
网络泄密:
严控“高危行为”
2007年5月,某单位工作人员卢某在家中使用存有涉密文件的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并将存储涉密信息的U盘接入该电脑,结果导致泄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近年来,互联网泄密案件急剧增加,已经占到年度泄密案件的一半以上。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党政机关涉密单位日常工作愈来愈依赖信息系统,新型涉密载体日趋多样化,加之保密技术防护薄弱,涉密人员意识淡薄,使得泄密渠道增多、风险加大、危害加重。
基于当时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现行保密法对于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方面的规定只有一句话:“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这已远远不能适应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的保密要求,“技术发展太快,涉密载体发生了变化。过失性的无意泄密行为占网络泄密的大多数,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政府网站泄密的案例,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没有经过严格的保密审查,把一些国家秘密信息自行公开到互联网上。”毕颖说。
“有的工作人员有10多个U盘,每个盘里有什么自己也不清楚,经常交叉使用。”针对当前计算机网络泄密频频发生的严峻形势,修订草案增加了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等一些禁止性规定。强化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规定对涉密信息系统实行分级保护、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采取防护措施等制度。
法律责任:
对严重违规行为也要追究责任
去年7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医师资格考试等三起考试泄密案进行了集中宣判。于某等5名涉案人员均被判定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除一名被判缓刑外,其他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于某系原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研究与评价处负责人,利用其职务便利,在考试前,将试题及答案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泄露给朋友。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泄密案件急剧增加,泄密种类增多,泄密危害增大。对于“泄密法律责任”的认定,现行保密法的规定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难以适应查处泄密违法行为的需要。
现行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才追究法律责任,而修改草案规定了几种禁止行为,只要有这些危害行为就要追究。从“结果犯”到“行为犯”,这是一个显著的转变。“因为一些有可能造成泄密的‘高危行为’很难查证其后果,但这些行为已经直接造成了对国家利益的损害。”毕颖解释。
为了防止滥设秘密,修改草案还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的,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这是对公民知情权的有效保护,能防止一些官员滥用手中职权设密,甚至用保密手段掩盖腐败行为。
修改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还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作了规范,确保他们既要充分履行职能,又不能滥用权力。(裴智勇 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