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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副检察长赵余龙违规经商被撤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8日18:3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沈阳4月28日电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赵余龙,违规参与企业经营,日前被撤销职务,没收其经营获利580万元人民币。

  据此间媒体报道,赵余龙案发乃至被撤职,缘起于其生意合伙人吴云富的举报。

  吴云富是当地一名商人,曾在鞍山辖下的岫岩县经营一家耐火材料厂。2006年1月,时任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赵余龙,投资300万元人民币入股吴云富的耐火材料厂,约定赵余龙按照0.5%的月息收取利息,经营利润则各分50%。

  吴云富与赵余龙关系裂痕主要始自一笔贷款。2007年12月,耐火材料厂使用虚假材料,从银行贷款1700万元,其中400万在还贷期限前无力归还,应赵余龙要求二人签订了以资产抵债协议,约定如不能如数偿还贷款,耐火材料厂的厂房、土地及设备等全部归赵余龙的妹夫孙波所有。

  后来赵余龙的妹夫孙波持抵债协议将吴云富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令还款。因吴云富无力还款,导致耐火材料厂于2009年2月以560万元的价格被拍卖。

  吴云富从2009年6月开始对赵余龙进行举报,同时还举报赵余龙与其父亲在海城市瓦子沟村低价承包镁石矿,期间发生了堵拦赵家运矿车辆的村民因“扰乱社会秩序”罪名被判刑的事件。

  今年1月,赵余龙被有关部门“双规”;4月2日,赵余龙被撤职。

  实际上,有关赵余龙的问题在当地已流传一段时间,就记者所知,至今没有发现有关方面做出正面回应。记者28日致电鞍山市纪委办公厅、宣教、审理等多个部门求证,没有获悉任何结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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