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记者 李希帆、通讯员 宋欣然)4月28日,记者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湖北将于5月1日起,上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这是湖北省自1995年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的第六次调整。
根据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目前湖北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008年8月1日调整后的标准。新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依次为900元、750元、670元、600元,比原700元、600元、 520元、450元分别上调200元、15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9元、8元、7元、6.5元,比原7元、6.5元、6元、5.5元分别上调2元、1.5元、1元。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本次最低工资上调标准是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多方面因素制定的。湖北连续两年GDP超万亿,职工平均工资有较大幅度增长,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也连续6年上调,省政府因此决定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结合各县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对个别县(市、区)的适用档次作了微调。在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相应调整。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对全省部分地区企业的“民工荒”有一定缓解作用,对扩大居民消费能力有一定促进作用。此外,用人单位绝对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等同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不能讨价还价的法律底线。对于违反规定者,将要求其补足差额;逾期不支付者,除补足外,还需按差额的50%至100%进行赔偿。
目前,全国已有山西、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天津、上海、广东(不含深圳)公布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
解读湖北最低工资新标准
荆楚网记者李希帆、通讯员宋欣然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
全省境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最低工资标准并非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协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不能通过提高劳动定额,压低计件单位等方式,变相降低最低工资标准。
各用人单位应当不断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积极与职工代表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适合本单位生产经 营特点和经济效益的、在劳动力市场有竞争力的工资水平,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
最低工资不包括以下项目: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试用期工资和非全日制劳动报酬不能低于最低标准
试用期劳动者只要完成了正常工作任务,其所得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其所得工资按小时、日、周、月结算,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