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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涉国家秘密业务应经过保密审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9日21:3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9日电 (记者卫敏丽、李菲)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经过保密审查。

  法律规定,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还规定,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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