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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法严格限定定密权限 防止定密过多过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9日21:3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9日电 (记者卫敏丽、邹伟)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通过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法律严格限定了定密权限,以有效防止定密过多过滥。

  法律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法律还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考虑到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特殊性,法律规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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