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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细化损害财产权赔偿方式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9日21:5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9日电 (记者周英峰 周婷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9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情形,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对赔偿方式作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处奉、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针对这一项规定,有的部门提出,违法征用财物,也应予以赔偿;同时,由于违法摊派属于违法征收,建议将摊派费用改为违法征收。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吸纳了这一意见,相关条款修改为:“处奉、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对修改前的法律中“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的规定,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为:“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此外,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还新增一项规定:“返还执行的奉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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