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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正式纳入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9日21:5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9日电 (记者周英峰 周婷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9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看守所正式被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修改过程中,有的部门提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应当将看守所管理机关也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对此,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同时,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还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申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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