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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头狱霸”打死人 国家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30日00:00  兰州晚报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9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2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这一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放纵他人殴打致人伤亡列入赔偿范围

  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殴打虐待或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致公民伤亡列入了国家赔偿范围。

  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在一些监狱、看守所等地方存在的被放纵的“牢头狱霸”等现象。

  针对刑事赔偿,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也明确: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护理费用正式计入国家赔偿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与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相比,“护理费”新纳入赔偿金范围。

  针对因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而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只是规定“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违法征收财产须返还

  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针对这一项规定,有的部门提出,违法征用财物,也应予以赔偿;同时,由于违法摊派属于违法征收,建议将摊派费用改为违法征收。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吸纳了这一意见,相关条款修改为:“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此外,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还新增一项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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