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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羁押人死亡看守所应举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30日01:51  东方早报

  昨天表决通过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增新规

  “这两年看守所内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没有摄像头或者说‘坏了’。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一旦实施,看守所等机构有举证责任了,就不得不安装和维护监控设备,而且设备要覆盖到各个角落。”

  早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昨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相关修改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看守所正式被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还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申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新增条款

  非正常死亡看守所应举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介绍说,这次国家赔偿法明确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这在原来的法律中是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

  “在赔偿案件中,有的时候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不明确举证责任的话,法院最后难以认定。”武增表示,针对受害人在被关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和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举证,这是一个加重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的规定。

  针对行政赔偿,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针对刑事赔偿,除了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被羁押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有举证责任外,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也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专家解读

  举证新规可防刑讯逼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行政法学者姜明安表示,按照国家赔偿法新修改内容,公民在被拘留或羁押期间死亡,拘留或羁押机关举证说明原因,可彻底消除外界质疑。对于“非正常死亡”事件,拘留或羁押机关要负责赔偿。

  姜明安指出,这种举证责任倒置有很大意义,既可以有效防止刑讯逼供,也有利于改进我国的羁押制度。比如看守所内羁押人员死亡,家属对看守所方面的死亡说法有异议,死者家属有举证义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举证一方由死亡者家属完全变成了看守所方面。

  看守所作为特殊场合,都应安装摄像头,但这两年看守所内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没有摄像头或者说“坏了”。修改的国家赔偿法一旦实施,看守所等机构有举证责任了,就不得不安装和维护监控设备,而且摄像设备要覆盖到各个角落。

  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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