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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改获通过 行政不作为致损害需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30日03:31  京华时报

  违法和超期拘留需赔偿,行政不作为若违法也需赔偿。昨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该法对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作出规定。相关修改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违法和超期拘留需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表示,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国家赔偿法》,是在《行政诉讼法》结束了“民不告官”传统认知之后制定的一部法律。 

  此次《国家赔偿法》修改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拘留措施,但超期拘留的,均需要予以赔偿。同时,如果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之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都要赔偿。 

  武增表示,侦查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采取拘留措施,没有超过期限,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但是如果在羁押期间,被关押的人受到了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国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不作为若违法也需赔

  《国家赔偿法》修改过程中,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的也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但法律并未明确对此作出规定。 

  对此武增表示,这不意味着行政不作为构成违法就不予国家赔偿。武增解释,《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项“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该项包括行政不作为构成违法的情形。 

  至于为何在《国家赔偿法》中没有就此作出明确规定,武增表示,这主要是考虑到行政不作为在实践中情况非常复杂,行政机关不作为有一些限定条件,在法律中规定比较困难,所以在条文中没有明确表述。对于具体案件,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如果已经构成了违法,那么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牢头狱霸伤人列入赔偿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将殴打虐待或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致公民伤亡列入了国家赔偿范围。 

  这一条款是针对在一些监狱、看守所等地方存在的被放纵的“牢头狱霸”等现象。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不管行政机关,还是刑事、侦查、审判机关,都存在以不作为方式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比如,在拘留所或者监狱,新进去的人要经过一番“操练”,包括打、体罚等,而有些管教人员却视而不见。 

  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此,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上述规定没有包括受到虐待,以及监管人员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的情形,建议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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