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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获得通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30日05:30  新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29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9日下午在北京表决通过了国家赔偿法。该法对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作出规定。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上取得重大进步,完善了赔偿程序,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了明确规定。

  这部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作出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法定刑拘最长37天

  在第四次审议之前,最受各界关注的焦点停留在“刑拘”的赔偿上,那么四审会不会解决这个问题?此外,经过四次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将体现哪些亮点?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说,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一般刑事拘留时间是3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到四日,对于一些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30日,实际上就是说最长的法定刑拘时间是37天。但事实上可能要超过这个时间,因为很多情况下,在刑事拘留决定作出之前就被羁押,还有些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下,反复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拘留的期限可能就不是37天,可能会更长一些,这种日常中超出法定拘留期限的情形还是比较普遍的。

  无罪羁押应予赔偿

  马怀德教授说,这次的修正案草案跟前三次相比,增加了一个豁免期,也就是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拘留措施之后,在上诉的法定期限内侦查取证的,这种情况即使最后犯罪嫌疑人被认定为无罪或者是作出了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国家也可以不予赔偿,所以法律等于给行政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一个豁免期。但是对于公安机关讲,如果完全错误的拘留了一个人,即便是羁押的期限很短,哪怕就是在37天之内,如果没有任何赔偿责任可能在受害人理解起来是比较困难的。

  “所以我们这里强调,国家赔偿法是一种救济法而不是简单的责任追究法,更多是关注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只要他是无故无罪的,最后被认定为是无罪的,此前的羁押都应该给予赔偿。”

  更加关注受害人权益

  马怀德教授说,经过修正的《国家赔偿法草案》在赔偿的范围上要比以往的国家赔偿法范围扩大很多,特别是在司法赔偿这个领域里,在赔偿标准上也有所突破,比如说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过去的赔偿法是没有规定金钱赔偿的,现在规定了造成精神损害的也可以给予精神赔偿。另外赔偿的程序上有很多合理的安排,过去的赔偿法之所以实施的不是非常理想,就是我们的赔偿程序有些规定是不合理的,甚至说是不现实的,那么这次做了调整。比如说取消了司法赔偿中的确认程序,在赔偿的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以及赔偿委员会的审查中,增加了允许受害人陈述申辩,取证质证的这些程序,这些程序对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还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

  不赔偿决定应限期送达

  此前的决定草案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决定草案中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规定了应在十日内将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但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没有关于送达时间的规定,也应对此作出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并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决定草案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保证赔偿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赔偿决定,赔偿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原有条款中增加规定,赔偿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根据此前的决定草案规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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