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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首次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9日下午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28号、第29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两部法律。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批准了这两个条约。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9日下午在北京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该法对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作出规定。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上取得重大进步,完善了赔偿程序,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了明确规定。

  15年前中国开始实施的国家赔偿法,第一次使公民有了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在中国民主法制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然而,现实中存在的“赔偿难”问题越来越影响法律的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对法律进行了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力保公民“索赔”“获赔”的权利。

  这部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作出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是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中引人注意的内容。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这一规定,赔偿决定书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的类似表述将成为历史。

  法律落点

  超期拘留要赔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表示,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国家赔偿法,是在行政诉讼法结束了“民不告官”传统认知之后制定的一部法律。

  此次国家赔偿法修改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拘留措施,但超期拘留的,均需要予以赔偿。同时,如果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之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都要赔偿。

  武增表示,侦查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采取拘留措施,没有超过期限,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但是如果在羁押期间,被关押的人受到了严重的人身损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国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不作为若违法要赔

  国家赔偿法修改过程中,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的也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但法律并未明确对此作出规定。

  对此武增表示,这不意味着行政不作为构成违法就不予国家赔偿。

  武增解释,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项“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该项包括行政不作为构成违法的情形。至于为何在国家赔偿法中没有就此作出明确规定,武增表示,这主要是考虑到行政不作为在实践中情况非常复杂,行政机关不作为有一些限定条件,在法律中规定比较困难,所以在条文中没有明确表述。

  牢头狱霸伤人要赔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将殴打虐待或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致公民伤亡列入了国家赔偿范围。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在一些监狱、看守所等地方存在的被放纵的“牢头狱霸”等现象。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此,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上述规定没有包括受到虐待,以及监管人员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的情形,建议予以明确。

  针对行政赔偿,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其他立法

  授予公安部门特殊定密权

  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律明确,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法修订草案在上次审议时,上收了定密权至局级及其以上单位,但在此次审议时,在此条规定后,增加了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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