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厂应明码标价、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车行违规修车最高可处10倍罚款。4月28日,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沈阳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修订)》。
修车厂必须明码标价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公示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机动车维修标志牌以及维修项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质量保证期限和监督电话。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应当向所在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经营者不得承修报废机动车和已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拼装、改装机动车。
双方应订立书面合同
下列维修项目,经营者与托修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一)机动车大修、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二)维修费用预计在5000元以上的;(三)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未作规定的;(四)当事人认为应当订立的。
维修中经营者认为确有必要在合同以外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更换零部件,应当通知托修人,重新约定。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区分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对维修的机动车,经营者和托修方应当按合同约定交接,经营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付,给托修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托修方逾期不验收或者验收合格后不提取车辆影响经营者经营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规经营最高罚款10倍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制度,在保质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经营者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免责证据的,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在保质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方修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对维修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托修方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继续修理、减少费用、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10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本报记者 高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