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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回民区法院昨开庭审理此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30日08:50  内蒙古晨报

  ○ 《一场车祸,女白领变“玻璃人”》追踪

  本报讯(记者 齐晓英) 4月9日,本报刊发《一场车祸,女白领变“玻璃人”》一文。昨日下午3点,呼市回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原告李红梅(化名)的辩护人要求肇事方马某某、内蒙古体育局、体育馆赔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宿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多项人身损害赔偿共计290万元,还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并且保留追索剩余治疗费的诉讼要求。

  2009年5月13日17时50分,李红梅领着2岁的孩子在内蒙古体育局院内、体育馆门前的道牙上散步时,突然马某某驾驶着一辆小型客车由西向东倒车时,将李红梅卷入轮胎下。李红梅伤势十分严重,经呼市司法鉴定所鉴定:阴道、外阴损伤造成的瘢痕、狭窄为Ⅵ级伤残;双侧13根肋骨骨折、脾破裂切除术各评定为Ⅶ级伤残;左上肢目前功能丧失34.1%,评定为Ⅸ级伤残;左下肢目前丧失功能20.91%,评定为Ⅹ级伤残。最后鉴定为5级伤残。

  庭审现场,原告与被告人针对赔偿金额中的李红梅年薪是否为200多万元、营养费、医疗费、赔偿的标准、残疾赔偿金以及是否应该支付李红梅父母的抚养费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被告马某某的代理人认为,马某某当时是为内蒙古体育馆办事,开的是体育馆的车,因此在这起交通肇事案中并不承担责任。

  内蒙古体育局的代理人认为,马某某不是本单位员工,因此他们也不承担责任。

  内蒙古体育馆的代理人承认他们有责任,但通过科学的核算,他们只应对李红梅进行68万余元的赔付。关于此案的最终宣判,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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