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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首次纳入国家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30日09:19  深圳特区报

  据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9日下午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28号、第29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两部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闭幕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批准了这两个条约。

  会议经表决,任命胡彦林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任免案。

  吴邦国说,检查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情况,是我们今年开展的第一项执法检查。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高度重视。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充分肯定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普遍赞成执法检查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路甬祥、韩启德、华建敏、陈至立、周铁农、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桑国卫等出席会议。国务委员梁光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等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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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规定国家秘密范围

  法律明确,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这些具体事项包括:(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牢头狱霸”虐待其他犯人监狱要“埋单”

  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殴打虐待或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致公民伤亡列入了国家赔偿范围。

  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在一些监狱、看守所等地方存在的被放纵的“牢头狱霸”等现象。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不管行政机关,还是刑事、侦查、审判机关,都存在以不作为方式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比如,在拘留所或者监狱,新进去的人要经过一番“操练”,包括打、体罚等,而有些管教人员却视而不见。

  针对行政赔偿,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针对刑事赔偿,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也明确: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精神损害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这也是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中引人注意的内容。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这一规定,赔偿决定书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的类似表述将成为历史。

  “国家机关以公权力来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时精神上的痛苦是很严重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是一种补偿和安慰,对致害者是一种警戒和教育,将会减少损害他人人格、人身权的侵权行为的发生。

  (据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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