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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保公民索赔、获赔的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30日15:04  新民晚报

  本报北京今日电(驻京记者杨丽琼)刚刚闭会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国家赔偿法》修改的决定。这部法律为什么要进行修改?今后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公民能获得国家赔偿?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进行了解读和答问。

  法律可操作性更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武增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已实施了15年的这部法律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在赔偿程序中有一个确认程序,普遍认为这个程序违反了自己不能做自己法官的原则,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另外,还存在着赔偿经费不能到位,赔偿项目难以适应变化的社会问题,刑事赔偿范围如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衔接等问题。

  武增说,通过这次修改,国家赔偿的范围更加明确,赔偿的程序、赔偿的标准更加科学和完善,法律的可操作性更强。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刑事赔偿“违法归责”

  对于刑事赔偿,武增解读说:“修正案草案中提出了一个‘违法归责’的原则。也就是说,违反刑事诉讼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拘留措施,但是超期拘留的,在这两种情况下,需要予以赔偿。”

  武增强调,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一般的刑事案件,三天之内要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七天,只有是结伙、多次、流窜作案的情况下,才可以延长到三十天。不符合这种情况采取拘留措施的,也属于违法。拘留措施没有超过期限,但是如果在羁押期间,被关押的人受到了严重的人身损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国家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武增还说,如果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之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都要赔偿。对刑事赔偿范围做这样的修改,一方面能够保障公民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能够保障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对于颇为引人关注的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武增说,我国已经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不久前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次修改赔偿法规定,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况,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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