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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规定成年人变更姓氏无需经父母同意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30日17:25  台海网

  台海网4月30日讯 台“立法院”于30日三读通过修正“民法”,未来成年子女变更姓氏不需要再经父母书面同意,但自行变更姓氏,一生只能更改1次。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岛内现行“民法”条文规定,成年子女要更改姓氏需要有父母的书面同意。但“立法院”于30日三读修正通过的“民法”规定,未来成年子女可以自行变更姓氏为父姓或母姓,不再需要父母的书面同意,但成年子女自行变更姓氏,一生只可更改1次。

  不过,如果父母一方有未尽保护或教养义务、离婚、父母之一方或双方死亡或生死不明满3 年,不论子女成年与否,父母的一方或子女不需提出足认子女姓氏可能有的不利影响,即可依照子女利益请求法院宣告变更姓氏。这部分没有限定可以改姓氏的次数。

  此外,过去仅规定子女出生登记前,父母应以约定子女从父姓或从母姓,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成,没有规定怎么处理。不过,2008年修正通过的“户籍法”即规定,发生类似状况时,父母应于户政事务所抽签决定,今天“立法院”三读时也增订在“民法”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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