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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平均增幅达22.9%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09日16:28  人民网

  人民网长春5月8日电 (记者孟海鹰)记者从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提高全省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准,吉林省政府日前下发通知,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长幅度达到22.9%。

  据介绍,此次工资调整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比原标准提高170元,第二档、第三档、第四档分别比原标准提高130元,平均增长幅度达到22.9%。其中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3元。

  吉林省政府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劳动者个人对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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