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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强案判处死刑是否过重成二审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15日04:02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田文生

  今天22时许,“文强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部分结束。在历时约12个小时的法庭辩论中,文强被一审判处死刑是否量刑过重成为最大的争辩焦点。

  今天的法庭辩论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合计用时约8.5个小时,其中,文强进行了约100分钟的自我辩护。检方发表出庭意见用时约3个小时。文强强奸罪部分的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将于5月15日不公开审理,因此文强今天没有发表外界极为关注的最后陈述。

  辩方:文强罪不至死,应反对打击受贿扩大化

  文强的辩护律师杨矿生认为,文强有诸多从轻情节,一审量刑过重,“他罪不至死”。

  杨矿生认为,文强的受贿金额与其他因受贿判处死刑的案例相比,数量较低;文强为他人牟利的比例小,多数受贿未为他人牟利;文强为他人牟利,都是正常利益,合乎规定,提供帮助都符合条件;对不合要求的请托都予以明确拒绝;受贿中,大部分与其职务无关;受贿未造成其他的严重后果,没有因为受贿造成物质财产损失;所收钱财全部收回;文强还主动交待了大部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材料,在“双规”期间,主动交待了受贿600多万元,占受贿总额的50%左右。

  杨矿生表示,文强给重庆市公安队伍建设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未达到造成“极大损害”的程度:文强收下属的钱财总额为200余万元,在受贿总额中的比例较小,且公安局党委提拔了几百人,而文强帮忙的人较少;文强提拔调整的人都是按正规程序办理的,他没主动向其他党委成员和政治部打招呼。

  文强的另一位辩护律师宣东表示,本案一审存在不妥之处,在文字内容上有不够准确的地方;同一个请托事项,在不同的受贿事实中都有表述。

  他说,对受贿罪的定罪要准确,“应该反对打击受贿扩大化”。

  宣东认为,受贿分索取性和收取性,收取性如果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不能认定为受贿。而且该请托事项应该是现实的,不应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

  他说,比如,商人曾维才上世纪90年代就和文强熟识,送了7次钱,只有一个请托事项,应该具体分析,这1个请托事项是不是7次送钱共同的请托事项。

  宣东分析文强的案件认为,其受贿分三种类型,一是人事干部问题,共20件,但都经过了政治部及局党委的研究,符合正当程序;二是过问案件,但文强作为常务副局长,过问案件仅3起;三是关照相关单位,他要求公安部门加大经办力度,并没有大错,公安部门出面协调房地产公司的工程电价,实际危害并不大,“根据目前的证据,看不出文强的行为,对公安队伍建设产生了极大的危害。”宣东说。

  宣东还希望,法庭对文强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的情节给予相当的重视。

  控方:文强的从轻情节不足以减轻刑罚

  针对文强的量刑问题,公诉人表示,文强虽然有主动交待情节,但与其犯罪严重程度相比,不足以减轻刑罚。

  他说,文强的犯罪行为符合死刑适用情节。自1996年至2009年的13年间,文强受贿140余次,涉及25个单位和个人,合计1211万元,在最疯狂的2004年,受贿达390万,“日进万金”。文强收钱不论对象,下属和犯罪分子的钱都收;不管金额,从1000元人民币到25万元美元,一律笑纳;不管地点,办公室和公众场所都收。

  公诉人认为,文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损害了执法者的形象,破坏了执法公信力,辜负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期待。

  他举例说,王天伦团伙强买强卖,垄断市场,46人联名向公安局举报,文强收受贿赂后,阻挠正常的办案程序,沦为罪恶的保护伞,致使被抓获的被告人做出有罪供述后仍然被取保候审。

  他透露,“黑帮头目”王小军也曾供述说,因为文强,自己对公安的印象很不好,“出了事可以花钱摆平”。

  公诉人指出,文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他公然结交岳宁等人,进行权钱交易,甚至接受性服务,由人民卫士沦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他说,文强严重破坏公安队伍建设,收受多名下属的钱财,破坏了选拔的公正性,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原副总队长罗力曾供述,自己曾听说和文强关系好的、送了钱的就可以得到提拔,提拔不是靠“德能勤绩”,而是看是否向文强送钱。

  此外,文强长期在政法部门担任要职,却在13年里执法犯法,大肆敛财,为犯罪行为保驾护航,生活腐化到了极致。

  “人情往来只是钱权交易的遮羞布”

  关于受贿金额和性质的认定,文强声称,自己与商人陈万清、曾维才等人是朋友式的正常人情往来。

  公诉人对此指出,文强共收受陈万清119万元、曾维才146万元、周红梅159万元、周红卫177万元,“正常朋友会这样巨额相赠吗?会这么有来无往吗?”他透露,曾维才也曾作证说:自己是商人,是冲着文强的职务而送钱。

  文强还多次表示,自己和黄代强等下属的金钱往来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大多没有请托事项。

  公诉人表示,公安人员罗力向文强送出10万元后,当年即获得提拔,在党委讨论时,文强第一个表态同意。2003年,公安人员李大江向文强送出1万元后,当年即获得提拔。谢岗1998年向文强送钱后,当年即被提拔为副科长,次年送钱后,又被提拔为科长。

  文强提出,妻子周晓亚收受徐强等人钱财并未告诉自己,一审判决认定自己和周共同受贿的449万元,多数自己并不知道。

  公诉人指出,周晓亚在庭前供述中,每次收钱都告诉文强;文强也曾供述共同受贿的一些细节。

  比如,周晓亚收受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原局长徐强钱财后,转告徐强的请托,说徐在沙坪坝区公安局当副职,感觉不好,即使到区县去任正职都可以。文强还觉得奇怪:其他人都想来主城,他怎么还想去区县?这些细节与其他证人证言一致。在研究提拔任用问题时,文强私下透露会议内容,曾让周晓亚问徐强,是否愿意去垫江。在徐强表示愿意后,在讨论时,文强刻意贬低竞争者,帮助徐强实现请托。

  公诉人表示,文强和周晓亚之间,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向周晓亚行贿的徐强、汪道寿等人也曾表示,把钱财交给周晓亚,就等于交给文强。

  “文强声称的正常人情往来只是钱权交易的遮羞布。”公诉人说。

  文强不知岳村等团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庭辩论的另一焦点是:被视作“重庆黑帮最大保护伞”的文强是否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文强及其辩护人表示,文强对岳村等人是否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明知,因此,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文强甚至表示,一审判决自己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11条证据,没有一条能证实自己主观明知和实施包庇行为的事实。

  公诉人表示,行为人是否主观上明知某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要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仍对该组织及其成员予以包庇,或者纵容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即可认定。而文强多年在公安机关担任要职,具有专业判断能力。

  同时,文强与包庇对象有密切交往,岳宁等人开设夜总会,文强不止一次成为座上宾,还曾接受性服务,对此,陪侍小姐有证言证实,并对文强的照片进行了辨认。

  公诉人还表示,文强收受岳宁等人78万元,双方心照不宣,对权钱交易的内容是明知的。在客观行为上,文强明知岳宁等人的夜总会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不依法履职,听之任之,不闻不问,构成了纵容行为。

  文强在谢才萍被抓后,也曾要求有关人员从轻处理。

  一审中,文强对王天伦团伙的帮助被认为是“体现了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典型特征”。文强在自我辩护时表示,是王某决定将案件移交到黄代强负责的三支队的;该案2003年发生,4年都未破,说明破案有难度。

  公诉人对此指出,虽然是王某决定将案件交给三中队,但是王某的决定是文强施压的结果。命案转移办案单位,是这起案件未能告破的源头。文强对正常侦办程序进行干涉,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

  本报重庆5月1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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