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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定干部未制止违法用地将被问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16日14:45  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5月16日电(记者 叶超)江苏省纪委、组织部、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近日联合出台《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这一办法,强化了对违法用地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并对问责对象、问责情形、问责形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在问责对象上,办法实行党政一体化问责,并向乡镇领导干部延伸;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省、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中的党政领导干部。

  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出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政策、规定、决定等,致使本地区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因组织领导不力,对违法用地未能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或者妨碍、干预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基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的;违反征地补偿有关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征地补偿不落实,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或者先保后征、即征即保工作不到位,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影响社会稳定的。

  办法规定,责任追究主要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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