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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公办高中收择校费后禁再收学费

  本报讯 (记者 汪玲) 记者昨日从省教育厅获悉,教育部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发布了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和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认真落实中职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的政策,同时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对于公办高中招收的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学费。

  按照成都市教育局此前公布的高中阶段学校收费标准来看,省级及省级以上示范高中的择校费标准为5000元/生·年。市级示范校为3000元/生·年;一般高中为2000元/生·年。而学费大约在200元~460元/生·期。而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

  此外,教育部提出明确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发行市场的准入门槛。针对中小学,教育部要求各地要严格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以自愿和非营利性为原则,严禁采取强制或变相手段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免收学杂费和借读费,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及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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