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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达5千元将被立案追诉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18日20:31  新华网

  最高检、公安部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答问

  新华网北京5月18日电 (记者 周英峰 邹伟)根据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规定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指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中国新增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定 严打资助恐怖活动我国明确操纵证券市场立案追诉标准我国明确内幕交易信息立案追诉标准我国明确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立案追诉标准我国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追诉标准最高检、公安部规范86种经济犯罪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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