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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审判长解释对文强死刑立即执行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1日16:57  新华网
二审审判长解释对文强死刑立即执行判决
宣判现场 重庆市高院供图 华龙网发

二审审判长解释对文强死刑立即执行判决
文强在宣判现场 重庆市高院供图 华龙网发

二审审判长解释对文强死刑立即执行判决
文强妻子周晓亚在今日的宣判现场 重庆市高院供图 华龙网发

  新华网重庆5月21日电 (记者 朱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1日对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等人涉黑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后,该案二审审判长张波就社会关注的维持对文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问题进行释法。

  据介绍,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在对受贿犯罪量刑时,受贿数额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一个重要量刑情节,但并非唯一量刑情节。在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时,不仅要依据其犯罪数额,而且还要根据其受贿情节、受贿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综合因素全面考虑。

  审判长张波表示,文强身为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大肆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11万余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他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大肆收受下属贿赂,利用职权,在人事安排、职位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重庆公安队伍建设造成极大损害,影响特别恶劣;他肩负打击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职责,却长期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贿赂,不履行法定职责,还非法干预案件办理,致使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发展壮大,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因此,文强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张波在宣读二审判决书时强调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文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受贿罪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适当,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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