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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被免职干部一年内禁官复原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2日00:58  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夏令 实习生 陈媛媛 通讯员 粤纪宣) 昨日,全省贯彻落实《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电视电话会议在广州召开。该办法不但把问责对象扩大到乡镇街道领导,而且对调离原单位人员的问责也作了规定。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是问责的5种方式。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要问责

  该办法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以及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为问责的主要对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是问责的具体实行机关。办法明确规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也完全适用此办法。与2008年9月广东施行的《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相比,此次问责的对象明显扩大。另外规定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根据《实施办法》,“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失误”、“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失当” 是需要问责的5大类行为。这5大类又细分为19种具体问责情形。如,“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拖拉、推诿、进展缓慢,严重超出工作要求时限,或者完成任务质量及服务质量较差;”“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明确规定要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上访群众敷衍塞责、言行失当导致事态恶化;”“迟报、谎报、瞒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者报送、公布、通报虚假信息。”“处置方法失当或者不作为,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等。

  问责方式最轻道歉最重免职

  问责方式也分为五大类: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与以往一些问责制度不同的是,该《实施办法》还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调离原工作单位一年内,在原工作单位任职期间发生问责情形且应予负责的,仍可以问责。问责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的依据。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朱明国强调,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律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

  五大类需问责行为

  ●决策严重失误

  ●工作失职失误

  ●管理监督不力

  ●滥用职权

  ●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失当

  六种情况从重问责

  ●干扰、阻碍或不配合问责调查;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对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陷害;

  ●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

  ●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问责情形;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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