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高健) 因收受房地产商百万元贿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原副局长朱凤珍因受贿罪被宣武法院判刑13年。昨天,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朱凤珍曾任崇文区地税局、市地税局涉外税务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调研员。2000年,税务机关发现投资房地产的富华公司需要补缴税款,并要加收税款滞纳金220万余元。公司老板王福生找到朱凤珍,朱凤珍同意免除滞纳金,理由是富华公司是纳税大户,近期资金困难,可以“通融”。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滞纳金是不能被免除的。
此后,朱凤珍之子出国留学,王福生让自己的公司为朱凤珍支付了签证代理费用1.6万元,朱凤珍还以妹妹的公司资金紧张为由,向王福生“借款”100万元,王福生让财务人员把这笔借款做成了咨询费,给了朱凤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