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权压力下的个人选择和责任
下级公务员口念“奉命行事”的符咒,能为自己免责吗?
何三畏
赵作海冤案公诉人在真相大白后,有一段动情的表白:“赵作海冤枉了,我有责任,我的责任是因为我扛不住,我地位太卑微,人微言轻。我应该顶,但是顶不住,即使顶住了,你(赵作海)还是被这转动的车轮碾死。”并且“我也是制度的受害者”。——此公这番“委屈”的倾诉,怎么这样顺口,而我们听起来还有点耳熟呢?原来,他不过是把自己的角色装进了一套中国式的官场道德里,这样的话我们听得多了。
姑且把这一套道德理论称为“不得已论”。这是过去千百年来的国家形态下的官吏们面临的共同问题。上命不可违,但奉命行事仍有潜在的风险。作奸犯科之事一旦崩盘,被追究的往往不是“上面”,而是“下面”。
传统官吏到了现代制度下,称为公务员。公务员应服务公共利益,效忠国家法律,而不是奉行传统的“下级服从上级”,“上峰有令”不应该成为违法行为的托词。可惜在中国,公务员和公民都缺乏这样的观念。
记得去年武汉市一位记者惹恼了一位最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检察院竟然直接“传唤”记者,记者躲了起来,执行“此案”的检察官居然给记者发了这样的一条短信,“我们不想找你,是这领导交办下来的工作!”还有一个例子,出自去年一部著名的纪录片《老妈蹄花》。片中追问为什么逮捕和审判一位“不仅无罪,而且有功于众”的被告,相关公务员无言以对,告以这是“上面”的意思。公务员驱赶企图旁听庭审(这是公开审判的案子)的公众,也是口称,“请理解,我们只是奉命行事。”
我能理解:下级公务员是不好当的。但他们既自知处于非正义非道德的弱势地位,为了“自救”,就现场把“上面”出卖了。把公众的愤恨推给了“上面”。而搞怪的是,“上面”应该不可能不知道这种情况,但“上面”居然默认了。然后,“上面”采取的对策是,加强维稳,加强“截访”,使公众一时找不到“上面”。
那么,下级公务员口念“奉命行事”的符咒,能为自己免责吗?如果有一天,如赵作海案一样,要进行法律清算,“上面”和“下面”如何分责?在奉行“不得已论”的中国,这可能是一个难题,但也是人类已经取得的文明成果。
60多年前,纽伦堡法庭即面临着这一问题。所有被告都以“执行命令”为自己辩护。国家已经是一个杀人机器,但自己只是一颗螺丝钉,其职责就是把传递到自己身上的指令传递出去。连德国的宪法起草者都认为他是无辜的,因为他也有“上面”。纽伦堡法庭创造的法则是:你在“有选择”的情况下,选择了罪恶的手段,不能用“上峰有令”为自己辩护;即便你作为“最下面”,缺乏选择的可能,亦不能逃避责任。
纽伦堡法庭处理的是人类历史上最为极端的情况。今天,我们处在和平年代,奉命抓捕记者的检察官,《老妈蹄花》中的公检法,赵作海案里的公诉人和法官,比起纽伦堡法庭的被告们,所面临的选择和考验,当然不能说更艰难和更严峻。
在赵作海案中,即便当时的商丘政法委书记被“破案率”和“政绩观”磨得发疯,他也只是“指示起诉”,而不是捉住公诉人和法官的手,一定要把赵作海判为杀人犯而后快吧。作为一位公诉人,一位法官,仅仅在技术上对一个性命攸关的案子提出一点个人意见,并且有限度地坚持一会儿,会是多么了不起的壮举呢?就算这样也是拂逆龙鳞,必须冒辞职走人的风险,这比起亲手把一位合法公民投入漫长的监狱生活,又算是什么呢?君不见,在传统公有制早已松动的今天,有多少律师、记者等自由职业者,原本是可以有一份体制内的工作而自动放弃的。
不难理解,要造成赵作海、聂树斌和佘祥林这样的冤案,必须是政法委和公检法各方的公务员,每一个人都默认刑讯逼供和合法性,每一个人都对证据断链视而不见,而不允许其中任何一个人良心发现,中途崩溃。但事实正是这样。假案就做成了。
当执法是为效忠“上面”,国家法律就这样变成了维护“上面”的“私法”,公堂就这样变成了“上面”的“私堂”。而到了面对法律的时候,又有“不得已论”带领你逃离现场,逃避责任。这只能是一个没有秩序的社会。当前,中国社会的问题被认为相当严峻,表现之一即是公务员时常发生群体性违法事件,而最终却无法清场,原因正是“找不到”责任人。这种局面怎么能持续下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