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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证明标准细化 刑讯逼供获证据不采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31日01:07  金羊网-新快报

  

死刑案证明标准细化刑讯逼供获证据不采信

  最高法等细化死刑案证明标准,有助防止类似赵作海案发生

  新快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两份文件,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介绍说,新规定对在办理刑事案件当中收集、审查、判断证据都有了一些很具体的规定,它的操作性更强了。而且这些规定在历史上,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包括其他几个机关对《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中都没有规定过,这是一个全新的规定。前不久,河南赵作海冤案的处理过程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办案民警是否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等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延伸出证据采信的问题。新出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不仅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以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吕广伦说,这一规定还明确界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他表示,非法证据排除过去只是有这么一个宣示性的规定,就是非法取得的这些口供应当予以排除。但是,什么是非法证据,怎么进行排除,都没有规定,这次都予以了规定。它也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定这两个《规定》的确将来有助于防止类似赵作海这样的案件的发生。

  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相比的重大变化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第一,明确了对于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这是《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增加的新内容。包括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等等,《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确立了意见证据规则。《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2条第3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意见证据的规定。

  第三,进一步确立了原始证据优先规则,明确规定不能反映原始物证、书证的外形、特征或者内容的复制品、复制件应予排除。

  第四,确立了有限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第一,明确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一是突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除了非法言词证据,还有非法实物证据。现有司法解释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有原则规定,非法实物证据情况复杂,难以作出一概禁止的一般性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主要是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操作规程作出了规范。二是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第2条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第二,明确了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

  第三,明确了应由控诉方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和相应的证明标准。

  第四,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法庭审理中,对于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控辩双方往往各执一词,查证十分困难。《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规定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这也是重要的新的规定,既避免了动辄要求讯问人员到场,也保证了讯问人员必要时就其执行职务情况出庭作证,有助于便捷、有效地查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

  第五,明确了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的排除问题。

  (据新华社电、中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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