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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供获证不能作定案根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31日01:44  华商网-华商报

  

逼供获证不能作定案根据

  今年5月9日,蒙冤十一年的赵作海被宣告无罪释放,获释后的他喜极而泣(资料照片)我国首次明文确立死刑证据裁判原则,明确了对于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比如,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一次明文确立证据裁判原则。规定要求,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对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确保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表示,两个规定让司法实践更具有操作性,许多以前的原则性规定有了实践标准。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社、《京华时报》

  ■以案说法

  新规并非因赵作海案而发布

  1998年2月,河南商丘村民赵振晌被其侄子报案称失踪。一年后,当地发现无名尸,公安机关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刑拘。2002年12月,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经复核,该死缓判决被核准。2010年4月,“死人”赵振晌回到赵楼村,赵作海案得以逆转。今年5月9日,赵作海被释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说,赵作海案及更早的湖北佘祥林案等都是冤假错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并不是因最近的赵作海案才发布,这两个规定早在两年前开始调研和征求意见。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单人取证行为应补正

  与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比,《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排除非法证据范围、内容、过程做了细化,尤其强调程序规范。

  规定主要是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操作规程作出了规范。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对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践中一般均应补正、完善。

  【解读】樊崇义表示,违反规定单人取证属于取证程序上有瑕疵,可通过补正、完善,不必要排除。

  检察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规定明确了应由控诉方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和相应的证明标准。在控方不举证,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则应当承担不能以该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解读】樊崇义表示,如果有被告人称自己的口供是被刑讯逼供后说的,对口供合法性的举证应由检察机关来完成,如果没法举证则要承担指控相应法律后果。

  首次规定警察出庭作证

  规定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法庭审理中,对于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控辩双方往往各执一词,查证十分困难。规定第7条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这也是重要的新的规定,既避免了动辄要求讯问人员到场,也保证了讯问人员必要时就其执行职务情况出庭作证,有助于便捷、有效地查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

  【解读】樊崇义表示,讯问人员一般是指警察、检察官等,在我国以前没有警察出庭作证证明证据是否合法,这次明确规定了,在我国是一项创举。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不能证明来源的物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规定明确,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比如: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等情形,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表示,之前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暴力肉体摧残或者精神折磨以获取口供。但是这么做获取的供述,其法律效力如何,法律规定得不明确。这次明确规定上述非法证据在定案中予以排除,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和进步。

  证人推测不作为证据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排除意见证据的规定,此规定确立了意见证据排除规则,即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解读】樊崇义表示,法律需要的证人证言是,他看到了什么,在什么时间和地点等,证人提供的意见不能说明案件的实施构成要素,比如证人说,“我认为他是个贪污犯,或他看起来像个贪污犯……”这只是他个人的判断,但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

  被告平时表现重点审查

  规定提出,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除审查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外,对案件起因、被害人过错及被告人平时表现等酌定量刑情节也需重点审查。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解读】樊崇义表示,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等酌定量刑情节,在法律上叫做品格证据。对被告人的社区表现等重点审查,也作为量刑情节,这是为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体现了对被告人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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