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上午,沈阳市社会保险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在中山广场举行,以此拉开了社会保险宣传月活动的序幕。当天,有关部门发布了 《关于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由职业的,具有沈阳市居民户籍的农村居民,可按照城镇从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退休条件的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新政策还规定,下列人员在2010年9月30日前,以个体从业人员身份补缴以往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可免征滞纳金:(1)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在2010年9月30日前男已年满50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人员;(2)夫妻双方均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3)子女在学的单亲家庭,其具有监护权的父(或母)属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处理意见》指出,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2010年9月30日之前补缴的,滞纳金超过补缴本金40%的按40%征收,滞纳金总额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征收;201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补缴的,滞纳金超过补缴本金50%的按50%征收,滞纳金总额超过9000元的,按9000元征收;因病办理提前退休的,滞纳金超过补缴本金40%的按40%征收,滞纳金总额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征收。(记者 侯永锋)